公正性声明
公正性和保密声明
为保证中心开展认证服务的公正性、保密性、客观性,特做出以下声明:
一.公正性
1) 中心在组织结构、方针政策制定、认证审核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,充分体现和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。
2) 凡自愿提出申请,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,无论其规模、隶属关系、经济状况如何,均有权获得认证。中心不以已认证的组织的数量作为认证的限制条件。
3) 决定我中心方针、政策的管理委员会由与认证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,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。
4) 我中心的认证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的方式,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人员作出。
5) 我中心及其认证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,包括为认证对象从事的业务活动和咨询。我中心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;我中心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;不提供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保密性、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。
6) 当我中心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,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,我中心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证的保密性、客观性和公正性。
7) 我中心不接受任何影响认证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。
8) 我中心的的认证相关的所有人员,在参与认证决定、从事审核或处理申、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和保密声明,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,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、经济、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,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。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。
9) 我中心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,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性的行政、商业、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。
10) 对所有申请人公开有关认证审核程序方面的信息,并以公正的法定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,为其提供优质服务。
二.保密
1) 我中心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、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。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,我中心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,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,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。
2) 中心所有与认证有关的人员,均须对在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保密。
3) 中心应保密的信息包括:
a 申请人申请认证的资料及文件;
b 认证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;
c 申请人档案;
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。
4) 在下列情况下,中心可以披露保密信息:
a 得到获证组织的书面同意;
b 履行法定责任。
5) 下列信息不属于中心保密范围:
a 中心公布的关于获证组织认证状态的信息;
b 某获证组织被批准、暂停、撤销、注销、扩大或缩小认证/注册资格的事实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;
c 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;
d 中心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。